國立台灣大學碩士班肄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本校八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八十六年六月四日本校八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本校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暨教育部台(84)參字第六五一一號令訂定之。

 

二、本校各系所博士班得依本辦法規定招收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三、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合於左列條件,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1. 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學業平均成績排列名次(各所另以必修科目學業平均成績為排列名次者,從其規定)在該碩士班全班(組)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該系所評定為成績優異。

2. 經肄業系所或相關系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薦具有研究潛力。

 

四、各系所碩士班學生名次之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五、各系所碩士班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不超出該系所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一般生(不含在職生)招生名額三分之一為限。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二名為限。此項名額不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一般生招生名額內,各年級名額之分配,由各系所自行訂定;唯不得超過前述規定核計之名額。

 

六、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應於七月二十日至七月三十一日 (各所另訂申請時間者,從其規定。) 逕向擬就讀系所索取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並提出申請,由擬就讀系所所務會議通過後,由其將資料轉送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彙整轉呈教務長、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經本校核定准予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資格,不得再參加碩士班學位考試。

 

七、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須繳交左列各件資料:

(一)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 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表一份及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

 

八、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自轉入博士班起,至少應修業滿二年,且連同碩士班至少修畢三十學分,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九、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前項研究生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十、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侯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十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由教務處製訂,推薦書由各研究所自訂。

 

十二、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本所補充說明(87.8.27系務會議決議):直攻辦法中「其他特殊情形經系所評定為成績優異」,本所審定標準:即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全班前三分之一者須同時符合(1)所有學科均及格,且主科成績平均須達七十五分以上(2)須有研究成果(3)須對主修組別之教學小組作口頭報告,並經該組審查通過者,方可評定為成績優異,申請逕攻博士班。本標準自八十八學年度起申請者實施。